各职能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学术论文写作和发表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学校教科研项目研究论文发票报销相关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1.论文应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上发表,不含连续型电子期刊,期刊的类别和合法性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查询。
2.论文发票开具单位须为期刊出版单位或期刊主办单位,各类文化传播公司、信息服务公司等开具的发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如CPCI、EI会议主办单位为文化传播公司或会展公司,开具的发票可以报销。
3.论文尚未见刊,仅收到用稿通知的,不予报销。
4.依托我校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应明确标注工作单位为“山东华宇工学院”,并根据相关项目管理文件标注成果及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未依照文件标注的不予报销。
5.开具的发票需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不予报销,发票的其他要求参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
科研处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