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原创性工作,尊重他人成果,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秩序,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华宇工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山东华宇工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等文件精神,落实《山东华宇工学院校长办公会纪要》(2019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对我校论文撰写和发表进行规范,请认真执行。
现将有关规范学术论文写作和发表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术论文的署名
1.在山东华宇工学院工作、学习期间撰写的论文发表,完成单位应署名山东华宇工学院;在校学生发表论文或学位论文公开发表,应以山东华宇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2.论文作者署名应该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的大小排序,并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未参加实际研究的不得在论文中署名。
3.通讯作者一般应该是该论文的指导教师或者是研究设想的实际提出者,在校学生一般不应以通讯作者署名。
4.论文投递之前,所有署名人都应认真审阅,并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
二、关于学术论文的引用
1.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以尊重他人成果;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对文献来源如实说明;涉密文献不得引用。
2.在学术论文中不得捏造和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引用的他人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引用时涉及到版权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学术论文的投稿
学术论文只能选择一种学术期刊(学术会议)发表;同一篇学术论文,不得以不同语言重复发表(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除外)。
四、关于学术论文的认定
1.学术论文应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上发表且在中国知网收录。
2.学术论文的级别认定按照《山东华宇工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类目录》《山东华宇工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和《山东华宇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论文作者的权利与责任
1.自本通知下发后,凡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发表的学术论文,可在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学术评价、考核评估、人才选拔、科研项目申请、科研补贴和奖励等过程中作为个人业绩使用。
2.如果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现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所有署名的作者均应承担责任,其中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承担主要责任,并视情节和后果,按照《山东华宇工学院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鲁华宇院政字[2017]33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山东华宇工学院科研处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