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培育和壮大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加快建设和完善全市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市科技局制定了《德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21日
德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壮大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加快建设和完善全市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8〕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德州市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的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纪(经理)人是指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通过咨询诊断、分析调研、对接撮合、代理等居间服务活动,促成他人技术交易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技术经纪人结业证书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交易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类合同,技术合同应体现服务机构发挥的居间、经纪等中介作用,明确供需双方及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德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机构的,需在德州市注册且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且获法人单位授权;
(二)有满足技术服务需求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备条件;
(三)有3名以上职业技术经纪(经理)人;
(四)独立法人机构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3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300万元或5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信誉良好,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四条 申请德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包括:
(一)德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机构法人证书或内设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机构法人代表或内设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技术交易发票及财务凭证复印件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对纳入备案管理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局年度绩效评价通知,组织本地区纳入备案管理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填报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出具审核意见。评价材料主要包括:
(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年度自评报告;
(二)管理运营、技术转移服务等绩效证明材料;
(三)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现场核查,确定绩效评价意见。
第八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相应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一年。不配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备案资格。
第九条 纳入备案管理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备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列入科研失信行为:
(一)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技术转移服务能力的。
因(一)、(二)、(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对绩效评价良好以上服务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服务机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予以奖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德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docx
附件2:德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docx